嘉義縣協同中學學生組織社團暨實施辦法 89.8
一 | 、 | 依據: |
1. | 台灣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加強推展公民教育實施要點( 二配合活動之十四。(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一年五月加強高級中學教育新措施) | |
2. |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令台灣省公私立高級中學加強社團活動之實施。(七八教二字第○一五九號) | |
3. |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函發發揚人文精神提昇教育品質--台灣省高級中等教育發展措施之貳、參(八二教二字一五六○七號) | |
二 | 、 | 目的: |
1. | 鍛鍊強健體魄。 | |
2. | 培育豁達的個性。 | |
3. | 訓練組織及表達能力。 | |
4. | 養成合群觀念。 | |
5. | 學得一技之長。 | |
6. | 對團體活動的認識獲得正確的了解。 | |
7. | 使潛能得以充分發揮。 | |
8. | 使身心均衡發展。 | |
9. | 發掘藝術人才,能按自己的志趣活動。 | |
三 | 、 | 社團活動的成立 |
1. | 由學校依學生需要主動開闢多樣式社團,提供學生選擇。 | |
2. | 除特別核定之社團外,社團參加人數需達十五人以上始可成立。 | |
3. | 學生組織新社團需有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。再依照下列程序辦理: | |
(一)填寫組織社團申請表,並提出社團組織章程草案,經指導老師簽章,報由訓育組轉呈學務主任、校長核准後進行籌備。組織章程不得與校規抵觸。 | ||
(二)學生組織新社團應自行邀請指導老師,指導老師應以校內老師為主,必要時可請訓育組協助。 | ||
(三)學生組織社團應於8月20日以前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辦理。 | ||
(四)社團於學年結束即自動解散,如需繼續應重新提出申請。 | ||
4. | 經費 | |
(一)指導老師鐘點費由學校依規定支出。 | ||
(二)社團得依需要向社員收取社費,額度需經社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及指導老師同意後始可收取。 | ||
(三)經費餘額使用方式於學年結束前,經社員大會通過及指導老師同意後處理之,否則應平均攤還給社員。 | ||
(四)社員應支付上課時所需之材料、交通及場地等費用。 | ||
(五)社團不得向校外募款。 | ||
四 | 、 | 實施原則: |
1. | 全體高中一二、高職一二及國二三同學均需參加社團活動。 | |
2. | 社團活動期限以一年為限,社團名單一經選定公佈後,不得申請變更。 | |
3. | 每位同學應依規定時間內登記社團,逾期則視同放棄,將由學務處訓育組逕行分發,分發後不得有任何異議。 | |
五 | 、 | 請假及成績考查 |
1. | 每學期排定之社團活動時間,如因故無法上課,應按照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,否則以曠課論。 | |
2. | 社團指導老師於學期末依同學出、缺席狀況及各項表現評定學期成績,此項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,併入個人群育成績計算中,並成為以後大學推薦甄試社團評定之依據。 | |
3. | 學生如於同一學期參加兩個以上社團,將來僅可擇一開立社團證明。 | |
六 | 、 | 選社 |
1. | 選社順序依高中職、國中部順序填選。 | |
2. | 高中職同學如未在優先選社期限內填選完畢,則視為放棄優先填選權利,轉社時亦同。 | |
3. | 登記日期:由學務處訓育組另行公佈。 | |
4. | 登記方式: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,部分需面談之社團,應於面談通過後向指導老師取得社團密碼後上網登錄。 | |
七 | 、 | 轉社 |
為求社團學習效果能落實,依規定不能辦理轉社,為下列情況得准予申請轉社: | ||
1. | 社團材料費無法負擔者。 | |
2. | 因健康狀況等特殊原因提出申請轉社者。 | |
3. | 特殊才藝需要請求轉社者。 | |
4. | 桀傲不馴、無心學習經輔導無效,指導老師提報要求轉社者。 | |
辦理方式: | ||
1. | 到訓育組索取轉社申請表,依表詳細填寫。 | |
2. | 詳填申請表,送原社團指導老師同意簽章後,再交由新社團指導老師認可簽章,最後將申請表送交訓育組審核。 | |
3. | 訓育組得依社團實際情況、人數加以衡量,經審核通過後,通知原社團及新社團指導老師,並通知同學向新社團報到,始完成轉社手續。 | |
4. | 審核未通過者,得維持原社團。 | |
八 | 、 |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